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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城市职业学院毕业生就业审核和跟踪调查反馈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2019-01-16 浏览次数:2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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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毕业生就业审核跟踪调查反馈工作,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88号)的要求,确保就业数据的真实性,更好服务经济建设,服务地方企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求,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审核跟踪调查反馈机制,目的是通过了解学院毕业生真实就业情况,以及在走向工作岗位后的思想品德,专业技能和专业知识综合运用以及适应工作程度等情况内容,及时了解学院教学质量水平,了解和掌握学院毕业学生实际工作岗位上的表现,并根据毕业生、用人单位的意见和社会对人オ的要求,调整、改善专业结构和课程设置,促进人才培养质量的提高。其宗旨是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了解情况、反映情况,为教育教学改革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

第二章 毕业生就业审核

第三条 每年5月底在报送就业三方协议前,先由各二级院系对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并打印就业数据盖章签字后报送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对不真实和不符合规范要求的材料,不能认定为就业。对审核未通过的,各二级院系对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整改,并按照要求重新提供新的就业方案和材料。

第四条 每年6月中下旬在学院就业计划方案送市教委审核前,将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真实性进行审核,主要通过对毕业生电话核实,对用人单位聘用情况进行核实,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将派人对应届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真实性进行明察暗访,确认无误后打印就业数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送审核。

第五条 在应届毕业生领取毕业证后,由各二级院系在825日前再次对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真实性进行审核,并将就业数据打印盖章签字后与更新的就业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

第六条 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将在831日前对应届毕业生的初次就业情况再次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打印就业数据,相关人员签字盖章后,修改系统就业数据并联系市大中专就业指导中心对学院数据进行更新,确定学院应届毕业生初次就业率。

第七条 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在审核过程中将严格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四不准”,一经发现违反教育部“四不准”相关要求,虚报、瞒报、谎报就业数据的,立即将此情况向学院报告,由学院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处理。

第三章 毕业生跟踪调查

第八条 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将与质量管理中心联合制定毕业生跟踪调查问卷,在每年应届毕业生离校时对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各二级院校应积极配合,问卷调查回收率不得低于50%

第九条 各二级院系在应届毕业生离校后半年内,应对本院系毕业生进行跟踪调查,及时掌握毕业生就业情况,并在当年1210日前如实把就业情况反馈给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就业数据打印签字盖后与更新的就业证明材料一并报送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与学院质量管理中心再次对就业情况真实性进行核查,确认无误后打印新的就业数据信息,相关人员签字盖后进行系统就业数据更新,确定学院应届毕业生年终就业率。

第十条 应届毕业生离校半年跟踪调查问卷,在每年12月对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各二级院校应积极配合,问卷调查回收率不得低于30%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一年跟踪调查问卷,在每年4-5月对毕业生进行问卷调查或以其他方式进行调查,各二级院校应积极配合,问卷调查回收率不得低于30%

第四章 毕业生信息反馈

第十二条 根据每次调查的就业信息,及时反馈给学院领导、教学工作部、各二级院系。

第十三条 由学生工作部就业创业服务科根据调查的就业信息撰写就业质量报告,打印签字盖章确认后上报市教委。

第十四条 由质量管理中心根据反馈的就业信息撰写对人才培养方面的建议和意见,真实的反应学院教学质量水平。及时调整专业设置和课程体系,有针对性的改进学院教育教学工作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有关情况说明

 

 

附件

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统计

有关情况说明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状况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047号)中有关毕业生就业的界定、《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49号)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88号)中有关毕业生就业数据报送的相关要求,现将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数据管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毕业生就业统计范围及就业形式

(一)签约形式就业

1.与就业单位签订就业协议,且盖有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公章或单位行政公章;

2.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了正式用工合同;

3.具有人事调配权限的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接收毕业生就业的函件等;

4.参加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招考,并有录用接收函或其他接收材料;

5.定向、委托培养毕业生签订的定向、委托培养协议;

6.部队招收士官出具的录用文件、协议书等。

(二)其他录用形式就业

用人单位暂不能与毕业生正式签约的,可出具毕业生已在单位就业录(聘)用的证明材料。

(三)科研助理

毕业生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参与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签订了服务协议。

(四)国家或地方基层项目

由国家中央部门或地方政府组织实施的基层服务项目(如“选调生” “双特计划” “三支一扶” “志愿服务西部计划”“村官计划”等),并取得了录用文件或已签订服务协议等。

(五)应征义务兵

毕业生通过兵役部门考核,获准到部队服兵役,已取得《入伍通知书》。

(六)自主创业

指毕业生在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创办了企业(含个体工商户),或正在创业孵化园(基地)实施创业项目,且至少带动一人以上就业的(包括创业项目或创办企业的合伙人),填写《自主创业登记表》。

(七)自由职业

以自己管理自己、个体劳动为主的一类职业,如作家、 自由撰稿人、中介服务工作者、某些艺术工作者等,填写《自由职业登记表》。

(八)升学

指通过专升本、考研等方式在我国内地高等院校升学深造,并取得了《录取通知书》。

(九)出国、出境

指在我国香港、澳门、台湾以及其他国家或地区就业、继续深造、到国际组织实习任职或公派出国项目等,提供协议、合同、学校《录取通知书》等。

二、不纳入统计的类型

(一)求职中、签约中、拟参加公招考试、拟创业、拟应征入伍、拟升学、拟出国出境等未取得相应就业材料的;

(二)仅实习或见习,毕业生实习或见习期满与用人单位不继续存在就业关系;

(三)其他未实际就业或暂不就业等情况。

三、就业数据报送时间要求

(一)生源数据报送

每年9月底前,通知学生在通过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cqbys.com)进行填报,各二级院系审核后,由学院就业创业服务科同步到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上传、报送下一年毕业生生源数据。

(二)就业数据更新

1.每年3月、4月底,5月、6月每周五要在OA系统更新、报送本校当年毕业生就业签约数据,并同期更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就业系统);对应届毕业生,自1月到12月,每月10日、20日、30日(2月为月底),通知学生在通过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cqbys.com)进行填报,各二级院系审核后,由学院就业创业服务科同步到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信息办公系统(以下简称OA系统),并同期更新全国高校毕业生就业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就业系统)。

2.每年7月、8月,要对毕业生离校后新落实就业单位或就业信息发生变更的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通知学生在通过重庆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http://www.cqbys.com)进行更新,重新提交就业材料,将就业信息在OA系统进行更新,按教育部要求更新全国就业系统;

3.数据更新完成后,OA系统市级库与全国就业系统中的毕业人数、就业率要确保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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