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就业工作暂行规定》、《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的通知》(渝教学发〔2018〕8号)和重庆市的有关政策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是指按国家计划培养、具有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 毕业生是国家按计划培养的人才,有执行国家就业方针、政策和根据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学院采取措施,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就业。
第四条 毕业生就业实行在国家方针、政策指导下,学院推荐,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政策和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
第五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分为审查毕业生资格、收集整理发布毕业生供需信息、编制就业方案、派遣、接收等。毕业生就业工作一般从毕业生在校的最后一学年开始。用人单位一般在10月—11月向学院主管就业部门和二级院系提出下一年度毕业生需求计划,原则上1月至6月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筹管理毕业生就业工作。学院党政负责人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副院长任副组长,学生工作部、各二级院系党政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学生工作部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就业创业服务科科长为副主任,就业创业干事和各二级院系学工干事为成员。
第七条 各二级院系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具体负责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二级院系党政负责人担任组长,专职组织员、学工干事和毕业班辅导员担任成员。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学院就业工作办公室(统称就业工作办公室)主要职责:
(一)根据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方案、规定及细则。
(二)负责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统筹、协调、指导、检查和督促工作,会同各二级院系及时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和毕业生生源信息上报工作。
(三)负责毕业生推荐和就业资料、信息的校级初审,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编制、上报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方案;
(四)接待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家长来访,宣传、介绍学院办学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政策;
(五)收集、整理并及时向学院毕业生发布招聘信息,举办校级双选会及其他双选活动,拓展就业渠道;
(六)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创新创业培训,协同做好毕业生教育工作;
(七)负责毕业生派遣遗留问题(改派、缓派等)的处理,毕业生档案的邮寄工作;
(八)组织开展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调研,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反馈,及时向学院领导及相关部门反馈人才培养的意见及建议,撰写毕业生就业创业年度质量报告;
(九)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全院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度改革;
(十)指导、审核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确保上报就业数据的真实性;
(十一)配合教学工作部开展《大学生职业发展与就业指导》、《大学生创新创业》课程教学,加强就业创业指导课程建设,提供就业创业咨询服务。
(十二)严格落实教育部的“三严禁”、“四不准”就业政策,并对各二级院系的落实情况进行定期检查(“三严禁”即严禁发布含有限定985高校、211高校等字样的招聘信息;严禁发布违反国家规定的有关性别、户籍、学历等歧视性条款的需求信息;严禁发布虚假和欺诈等非法就业信息,坚决反对任何形式的就业歧视。“四不准”即不准以各种方式强迫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和劳动合同;不准将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发放与毕业生签约挂钩;不准以户档托管为由劝说毕业生签订虚假就业协议;不准将毕业生顶岗实习、见习证明材料作为就业证明材料)。
(十三)负责做好困难毕业生就业帮扶工作和毕业生待就业跟踪指导工作;
(十四)配合学院相关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
(十五)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临时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二级院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政策,制定本院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方案;
(二)了解和掌握本院系毕业生的思想情况,做好毕业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三)负责接待用人单位、本院系毕业生及其家长的来访,通过多渠道发布招聘信息;
(四)负责组织行业类双选会、专场招聘会和单场招聘会,参加就业部门组织的招聘会、供需见面会等;
(五)组织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推荐工作及毕业生的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工作;
(六)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组织、指导本院系毕业生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招聘会、双选会等双选活动;
(七)负责本院系毕业生就业状况的真实性审核、调查、跟踪及统计,确保统计数据准确、调查情况真实,并按时报就业工作办公室。
(八)严格落实教育部的“三严禁”、“四不准”就业政策。
(九)负责本院系毕业生思想教育工作和政策宣传工作,了解和掌握本系部毕业生的思想情况,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
(十)负责本院系毕业生的教育和管理,积极开拓就业市场。
(十一)关心帮助本院系贫困毕业生、少数民族毕业生等弱势群体学生就业,并建立台账。
(十二)结合专业特点做好本院系毕业生的就业、创业指导工作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教学。
(十三)完成上级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 毕业生的主要职责
(一)认真学习国家、重庆市、学院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政策和规定;
(二)认真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qbys.com)内填写毕业推荐表,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的用工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向;
(三)确保就业活动不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其他学生的学习;
(四)接受学院、二级院系开展的就业创业教育和指导,树立正确的就业观、择业观。
(五)在就业择业期间,要及时向辅导员反馈就业动态及择业意向,并按时到校办理相关手续,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订就业协议书,在规定时间内上交本二级院系辅导员;
(六)遵守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七)毕业生未落实就业单位或暂时不就业的,应到本二级院系登记。
(八)积极参加校园招聘会等各类就业市场的招聘面试,广泛寻找就业途径,把握就业机会。
(九)自觉加强职业道德修养,诚信择业,信守合同,维护择业双方利益和学院名誉。
(十)协助配合教育部、市教委、学院做好毕业生的就业质量跟踪调查。
第四章 毕业生教育
第十一条 加强对毕业生的教育和就业指导。各二级院系要结合各自专业特点,采取多种形式对毕业生进行理想信念教育、爱岗敬业教育、就业形势与政策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创业教育、法规校纪教育、文明离校教育等,鼓励毕业生大胆创业,基层就业。
第十二条 毕业生就业指导重点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和职业道德教育,要理论联系实际,注重实效,可采取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
第十三条 毕业生根据学生工作部与二级院系推荐的单位或毕业生自己选择的单位和其他就业岗位,在规定的时间内,经用人单位、毕业生及学院协商签订就业协议后形成就业意向。毕业生必须如实填写推荐表及有关材料,如因本人不如实反映情况而引起的无法顺利就业,由毕业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双向选择活动与创新创业是落实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双向选择活动和创新创业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学习。双向选择活动和创新创业的形式有:学院主办的双选会、宣讲会、专场招聘会、学院与其他高校联办的招聘会,以及市内外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创新创业比赛、路演、展会、创业团队和项目入驻学院众创空间等。
第十五条 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的程序
(一)毕业生推荐表可由学生根据填表要求如实填写,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qbys.com)完善毕业生推荐信息后进行打印。
(二)毕业生、用人单位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且1名应届毕业生仅能与1家用人单位签约,如需改签,应办理相应手续。就业协议书的签订必须坚持自愿原则,由毕业生本人与用人单位签订,二级院系审核并签署意见、就业工作办公室同意后盖章生效,并认定为已就业。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须按照重庆市教委统一要求,在重庆市高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网址:http://www.cqbys.com)完善毕业生信息后进行打印,每人一式三份。
(四)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不得强行要求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约。
第六章 就业计划方案的制订
第十六条 制订就业计划方案的原则:遵循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原则,制定就业计划方案。
第十七条 毕业生的就业计划方案每年编制一次,由就业工作办公室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报审,学院上报就业计划方案的时间一般为六月上旬。
第十八条 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材料经重庆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必须严格执行,在9月1日前单位和毕业生个人原则上不得违反。
第十九条 如遇特殊情况不履行原就业协议书和就业材料签订内容,毕业生应及时向所在二级院系提出申请,以二级院系为单位向就业工作办公室做出变更或者撤销就业信息登记,就业工作办公室及时将具体情况上报到重庆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备案。
第七章 调配、派遣工作
第二十条 学院按照重庆市教委大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审核后的计划方案派遣毕业生,统一使用教育部印制的《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就业报到证。
第二十一条 对残疾毕业生、就业困难女生、少数民族毕业生、国家、市级贫困县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毕业生,根据学院相关制度进行帮扶。
第二十二条 毕业生户口转移由学院保卫部统一办理,毕业生档案按学院学生档案管理相关制度执行。
第八章 改派及遗留问题
第二十三条 已派遣的毕业生需要改派的,按照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发布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调整改派办理指南》要求办理。
第二十四条 需要办理改派的毕业生申请改派时根据不同类型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一)现单位《就业协议书》或其他接收证明;
(二)原单位解除协议的书面证明;
(三)原《报到证》;
(四)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审批表》。
第二十五条 毕业生因个人原因丢失报到证,需要办理补办的,需准备以下材料:
(一)应届毕业生:就业工作办公室出具的《重庆市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调整改派审批表》(备注栏应注明“遗失补办”字样)。
(二)往届毕业生:毕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和本人亲笔书写的补办申请书。
第二十六条 改派材料上报时间为毕业年度6月1日至7月31日,此期间办理改派的学生由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8月1日以后由毕业生自行备齐材料到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办理改派。
第二十七条 毕业生改派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本市内用人单位之间调整的,由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并办理有关改派手续。
(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调整的,由学院审核同意后,统一报重庆市大学中专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中心审批办理改派手续。
第九章 就业工作考核
第二十八条 学院将就业工作纳入学生工作部及各二级院系部门考核指标体系中,每年底对就业工作实施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及要求以当年就业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为准,可参考附件《二级院系毕业生就业创业工作考核指标(暂行)》。
第二十九条 考核工作在学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统筹安排下进行,具体工作由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实施。考核内容透明公开,考核内容以考核评分指标为准则,以查看资料和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考核。考核程序必须严格规范,科学合理,要与考核办法和考核指标结合,同时接受群众监督。学院就业办公室汇总评分后提交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考核结果,并向各院系进行反馈。
第三十条 就业工作考核结果可作为本年度各院系就业工作奖励的依据: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及先进个人。考核结果靠前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二级院系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对毕业生就业工作中表现优异的人员,推荐评选为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对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就业工作先进个人,学院按相关政策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章 违反规定的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利用职权干涉毕业生就业工作或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循私舞弊的工作人员,由学院纪检部门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教育部“三严禁”、“四不准”,重庆市与学院相关就业工作制度的就业工作人员,一经查实将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若二级院系出现以下情况之一者,年度就业创业考核为不合格,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对就业率造假的部门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当年初始就业率和年终就业率未达到学院最低要求的;
2.因数据上报不及时、错报、漏报而给学院造成严重后果的;
3.严重违反教育部“四不准”“三严禁”等规定或就业创业数据造假等情形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由学院授权学院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从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